关于印发《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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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舟新新委〔2020〕81号 关于印发《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城、千岛街道办事处,新城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新城零星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经新城零星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对《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浙舟新新委〔2017〕90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城零星工程投资管理, 促进零星工程管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的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上级部门督办、交办工程以及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程,经新城零星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年度新城零星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三条零星工程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零星工程由实施单位向新城零星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建设理由、项目用途、项目地点、工程概算、工期等。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委规划建设局下达零星工程任务单。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零星工程项目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二)零星工程中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可由建设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先行实施,相关材料采用后补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零星工程项目应根据《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舟招组〔2018〕1号)、《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组办〔2020〕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总投资5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各实施单位根据自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零星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一)零星工程在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和内容应严格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的零星工程必须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二)零星工程经招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不得擅自变更。 (三)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预付款)的85%,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六条零星工程原则上凭合同、支付凭证等依据申请拨付工程款,结算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任务单金额的85%。工程结算款原则上不得超过任务单金额,超过任务单金额10%以上需提交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并重新提交书面申请。任务单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时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质监、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完成结算初审后,总投资5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第三方审价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审价中心中标单位目录中选取,且不得与概预算编制单位为同一家。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零星工程项目应按上级有关规定送审。未经结算审核的工程结算不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 设备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非工程类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合同等作为依据进行结算,卫生整治等非工程类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费用清单等作为依据进行结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第九条结算审核后,实施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报告等资料上报委规划建设局,由委规划建设局审核出具零星工程竣工联系单,提交委财政局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条委财政局及各实施单位按照委规划建设局出具的零星工程竣工联系单,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接管单位应当依据委规划建设局出具的零星工程竣工联系单,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接管单位应妥善做好工程管理和后续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浙舟新新委〔2017〕90号)废止。 附件:零星工程实施审批表 附件 零星工程实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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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20-12-23 10:51:29
浙舟新新委〔2020〕81号
关于印发《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城、千岛街道办事处,新城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新城零星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经新城零星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对《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浙舟新新委〔2017〕90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城零星工程投资管理, 促进零星工程管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的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上级部门督办、交办工程以及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程,经新城零星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年度新城零星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三条零星工程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零星工程由实施单位向新城零星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建设理由、项目用途、项目地点、工程概算、工期等。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委规划建设局下达零星工程任务单。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零星工程项目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二)零星工程中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可由建设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先行实施,相关材料采用后补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零星工程项目应根据《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舟招组〔2018〕1号)、《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组办〔2020〕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总投资5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各实施单位根据自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零星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一)零星工程在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和内容应严格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的零星工程必须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二)零星工程经招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不得擅自变更。
(三)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预付款)的85%,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六条零星工程原则上凭合同、支付凭证等依据申请拨付工程款,结算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任务单金额的85%。工程结算款原则上不得超过任务单金额,超过任务单金额10%以上需提交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并重新提交书面申请。任务单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时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质监、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完成结算初审后,总投资5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第三方审价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审价中心中标单位目录中选取,且不得与概预算编制单位为同一家。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零星工程项目应按上级有关规定送审。未经结算审核的工程结算不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
设备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非工程类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合同等作为依据进行结算,卫生整治等非工程类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费用清单等作为依据进行结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第九条结算审核后,实施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报告等资料上报委规划建设局,由委规划建设局审核出具零星工程竣工联系单,提交委财政局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条委财政局及各实施单位按照委规划建设局出具的零星工程竣工联系单,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接管单位应当依据委规划建设局出具的零星工程竣工联系单,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接管单位应妥善做好工程管理和后续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城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浙舟新新委〔2017〕90号)废止。
附件:零星工程实施审批表
附件
零星工程实施审批表
工程名称 | 项目地点 | ||
建设理由 | |||
建设用途 | |||
工程概算 | 工期 | ||
建设单位意见 | 盖章: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
领导小组意见 | |||
备注 |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